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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关于促进“农转居”居民创业就业的决定

来源:保安招聘网 时间:2018-05-08 11:32:01 作者:保安招聘网 浏览量: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农转居”居民创业就业的决定

(2008年1月15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2003年10月农村城市化以来“农转居”居民创业就业实际,现就促进“农转居”居民创业就业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创业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实施积极的创业就业政策,广泛动员“农转居”居民自主创业、积极就业,形成人人促进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生动局面,促进平安宝安、和谐宝安、繁荣宝安建设上新水平。

  (二)目标任务。通过增强“农转居”居民创业就业意识,完善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健全市场创业就业机制,开发就业岗位,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多层次的创业就业保障机制,使广大“农转居”居民各显其能,以创业带动就业,力争到2010年全区充分就业社区达标率达95%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每年控制在3%以内。

  二、完善和落实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三)在就业和再就业资金中增设“农转居”居民创业和就业资金。资金专项用于“农转居”居民创业就业等有关补贴、资助、贴息、培训、奖励等,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科技研发资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农转居”居民创办的企业倾斜。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条件的“农转居”居民创业的,在规定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规定期限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纳入国家、省、市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对象的“农转居”居民,在依法缴纳各项税款和费用后,凭有效完税证明可享受区税收分成部分的补贴,凭有效缴费证明可享受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税费减免人员所享受总额。

  (五)实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国家、省、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农转居”居民,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市财政贴息不足100%且属微利贴息项目的,区财政给予补足。

  (六)给予无偿创业资助和贴息资助。“农转居”居民新办符合宝安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法人企业,并依法纳税,正常经营1年以上,经过有关部门的评审后,给予无偿创业资助,并可享受商业贷款贴息资助。每名“农转居”居民只能享受一次资助,每家企业只能按一名“农转居”居民申请资助。

  (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农转居”居民创办的企业,持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有关条件规定,优先给予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一次性资助、上市补贴、信息化建设资助、展览展销活动补贴、有关奖励。对创办科技企业、循环经济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的,按区有关规定给予资助、无息借款、补贴和奖励。

  (八)实行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补贴。“农转居”居民接受再教育,获得国家认可的国内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或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学费补贴。属特困家庭和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子女、残疾人的“农转居”居民参加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历教育,获得国家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证书的,给予学费补贴和助学救助。

  (九)鼓励积极就业。企业招用“农转居”居民,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社会保险等手续的,经劳动部门核实后,给予个人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企业奖励。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农转居”居民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实行青年职业见习补贴。按照“政府搭台、企业参与、个人实践”的模式,在每个街道选择一批有一定技术含量、技能性操作性较强的企业,作为“农转居”居民的职业见习基地。区每年给予认定的见习基地一次性补贴,给予见习机构学员管理费用,给予见习期间的“农转居”居民生活补贴和综合意外保险费补贴。

  (十一)对中介机构进行补贴。经区劳动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指导和帮助“农转居”居民成功创业的,凭创业人员的经营证照或加盟协议书并办理灵活就业手续的,按实际帮助的人数给予补贴。中介机构推荐“农转居”居民就业,用人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履行3个月以上的,对推荐机构给予奖励。

  (十二)设立“创业就业工程奖”、“创业成就奖”、“就业成才奖”。对在促进创业就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政府部门、辖区企业和各类机构,评选“创业就业工程奖”;对成功创业的,评选“创业成就奖”;对在就业工作中表现优异的,评选“就业成才奖”。区政府每两年评选一次,奖励经费从“农转居”居民创业和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三)加强对创业失败人员的援助。创业失败的“农转居”居民,可在相关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纳入失业人员就业帮扶范围,给予一定额度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建立健全促进创业就业平台

  (十四)鼓励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示范点)。以无偿或成本价提供场地和基本公共配套服务,建立区、街道创业孵化基地(示范点),鼓励“农转居”居民在创业基地内初始创业,进行试生产或试营业等,开展成果展示、宣传推介等。区每年从创业和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给街道作为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基地、示范点的场地收购、租赁和改扩建、装修补贴。

  (十五)建立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创业就业类民间组织。在区、街道建立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优先为“农转居”居民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扶持发展创业就业类民间组织,发挥其在促进就业、指导创业、维权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四、加强创业就业服务

  (十六)进一步加强区、街道、社区创业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增加创业指导服务职能,加强对“农转居”居民创业项目评估、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创业资助等服务,落实就业政策。进一步优化区、街道、社区创业就业服务体系,落实人员、经费、场地,提高对“农转居”居民的创业就业服务能力。

  (十七)实行创业就业人员动态管理和服务。对“农转居”居民开展创业就业意愿登记,分类建立数据库,根据实际创业就业情况,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实行动态信息管理。通过电话访问、上门咨询和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农转居”居民创业就业的跟踪服务。

  (十八)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推介和评估。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征集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发展前景好、适合在宝安创业的项目,举办“创业设计大赛”,收集创业点子,挖掘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经过专家论证后,通过媒介和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向社会发布、推介创业项目。政府出资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农转居”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创业项目评估服务。

  (十九)开展创业就业结对帮扶活动。组织一批具有创业经验的中小企业家、专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成立创业指导专家服务队伍,帮助有创业愿望的“农转居”居民创业。依托各级商会、工商联、青年企业家协会、个体私营协会,组织企业家与初始创业人员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加大就业帮扶力度,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转居”就业困难居民实现就业。

  五、加强创业就业教育和培训

  (二十)加强创业就业观念教育。转变“农转居”居民创业就业观念,增进就业意识、创业意识、发展意识和危机意识,树立自强自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大力宣传创业就业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激发“农转居”居民创业就业愿望和激情。

  (二十一)实施公益性培训计划。结合市场和公众需求,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每年制定政府主导的公益性职业技能、创业能力培训计划,公布政府认可的培训机构及其项目,以及政府补贴培训项目或免费培训课时,鼓励“农转居”居民参加培训。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为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提供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掌握职业技能。

  (二十二)大力开展职业、创业技能培训。推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拓宽技能鉴定工种,不断开发符合“农转居”居民需求的新职业、新工种的技能培训项目。举办宝安区职业技能竞赛,开展“农转居”居民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分批次组织“农转居”居民参加创业技能培训,开展创业人员联谊会、创业论坛、创业沙龙等。大力开展创业就业技能见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六、加大就业岗位开发力度

  (二十三)不断改善就业结构。大力推进产业结构、劳动力结构调整,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居民就业能力提升,调节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之间及其内部从业人员的比重,扩大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等行业领域就业规模,带动就业结构改善。

  (二十四)落实按比例就业政策。机关事业单位辅助类及工勤类普通雇员、临聘人员(含协管员)、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和各类公益性岗位,优先招用“农转居”居民。公益性岗位落实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要求制定人员置换计划,逐步完成置换任务。

  (二十五)做好企业空缺岗位的推荐工作。区、街道、社区三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积极掌握辖区非公益性岗位和企业空缺岗位用工信息,推荐“农转居”居民就业。

  (二十六)鼓励参与职业社会工作或志愿者服务。支持“农转居”居民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培训,掌握专业技能并依法登记为社工,进入基层社会工作机构或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就业。引导“农转居”居民参加志愿者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增强服务社会的积极性。

  (二十七)增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就业吸纳能力。通过加快房产和土地确权、支持参与旧城旧村旧工业区改造、成立社区物业管理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力扶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提高其解决“农转居”居民就业的能力。

  七、加强创业就业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环境建设

  (二十八)加强组织指导。成立区“农转居”居民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局,具体负责推进“农转居”居民创业就业工作。各街道和区有关单位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落实本辖区、本领域“农转居”居民创业就业工作。

  (二十九)落实工作责任。区政府根据本决定组织制定配套文件。区“农转居”居民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各有关单位职能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并加强指导、检查、督促。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范围。

  (三十)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介,广泛开展创业就业宣传,形成良好工作氛围。加强创业文化建设,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加强政务环境建设,推进市场秩序整治,提高为企业服务工作水平,维护创业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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